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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上週五(12/21)參加教育部的教師法修正草案會議,當天剛好也是立法院本


年度會期最後一天,有一個重要法案與教師們息息相關,那就是"工會法",不可


思議吧?事實上該法已完成二讀,且朝野黨團皆已簽字,只須當晚十二點前完成


三讀就算通過。


        此法若通過,教師依法可組工會,但仍排除罷教權,影響所及,教師法勢


必大翻修(那我當天的會就沒有意義了),教師會的定位及何去何從都得重新審


視。教師會的立場是希望通過,以便有更大權力及空間,全國家長協會希望不通


(不希望教師團體變成怪獸),我的立場很尷尬,我們都身兼教師、家長及學校


行政人員,但我相信我們希望的是學校的和諧。


        後來在各方角力下,工會法奇蹟似的沒通過,但我突然覺得應該跟各位好


友分享一些法令,甄試時也是相當重要的武器喔!這些法令,在我給各位好友的


光碟中都已附上,我在此提及的,都是觀念上的問題,當然甄試時都相當派得上


用場。


一、首先工會法若通過


     1.教師十人便可組工會,可跟學校協商相關權利義務(例如會務假)


     2.若有爭議循工會管道申訴時,主關機關是勞工局、勞委會,而非教育局、


教育部。(以下是教育部意見)


http://www.edu.tw/EDU_WEB/EDU_MGT/EDURES/EDU7402001/960501001.doc?open


 


二、教育基本法


http://www.nta.org.tw/law/view_top.asp?messageid=2260


第四條


人民無分性別、年齡、能力、地域、族群、宗教信仰、政治理念、社經地位及其


他條件,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。對於原住民、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


教育,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,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,並扶助其發展。


(一定要背,用於教育機會均等、新住民、外配、弱勢族群、特殊教育等


題目,皆可套用)


第七條


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


(用於私人興學、特許學校、公辦民營等議題)


第八條


教育人員之工作、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,應以法律定之,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。學生之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,國家應予保障,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,造成身心之侵害。


9512月通過之零體罰條款)


 


三、國民教育法及施行細(看看就好,了解一下內容)


    http://www.nta.org.tw/law/view_top.asp?messageid=2256


    http://www.nta.org.tw/law/view_top.asp?messageid=1997


 


四、教師法及施行細則(請熟讀)


    http://www.nta.org.tw/law/view_top.asp?messageid=2280


    http://www.nta.org.tw/law/view_top.asp?messageid=1928


尤其有關聘約任期、解聘條件、教師組織、申訴等相關法條,都是口試時很好的題材。


 


五、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


http://www.edu.tw/EDU_WEB/EDU_MGT/HUMAN-AFFAIR/EDU5453001/rule/r12j.htm


(筆試我沒遇過,但仍須注意,新聞剛出現過,口試則根據參加甄試者經驗得知,幾乎50%被問過)


 


六、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施行細則


    http://www.nta.org.tw/law/view_top.asp?messageid=1991


    http://www.nta.org.tw/law/view_top.asp?messageid=2181


(我自己就被問過,還假設了幾個不同之狀況,請詳讀並清楚條文內容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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